律師評論: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在簽署保密協議后,雇主是否需要與雇員簽署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工資的支付是否等于競業禁止報酬的支付?事實上,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雇員不得受雇于與雇主生產或經營類似產品或從事類似業務有競爭關系的任何其他雇主,或自行開始生產或經營類似產品
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有以下區別: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附帶義務。無論雇主和雇員是否簽署保密協議,雇員都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競業限制基于雇主和工人之間的協議。如果沒有協議,就沒有必要承擔競業限制義務。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人員不得泄露商業秘密,競業禁止義務要求員工不得在競爭性單位工作或從事自營業務。3保密義務工人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不限制工人的就業權利,而競業禁止義務不僅限制工人披露秘密,而且還限制工人的就業權利。4.保密義務一般具有長期性。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員工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很短,不超過兩年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公司每月向任支付1000元的保密費,但該費用是保密費,而不是競業禁止補償。公司在競業禁止期間未支付任何賠償,且雙方之間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的裁決不受支持
具體案例
任正非于2010年被上海一家高科技公司聘為業務經理。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在加入公司后不久,公司與任正非簽署了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協議約定任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在勞動合同終止后2年內不得在競爭性單位工作,否則應承擔5萬元的違約金。同時,同意任的月薪10000元包括1000元的保密費用。2012年7月,任終止了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不久,任正非進入了一家與原公司類型相同的公司工作。原公司得知此情況后,申請勞動仲裁。公司以每月支付1000元保密費為由,要求任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并要求任支付5萬元違約金。聽證會后,仲裁委員會不支持公司的仲裁請求。
律師提醒說:
在實踐中,當雇主與雇員簽署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時,雇主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協議中約定具體的競業禁止補償。不要將保密費誤認為是競業禁止賠償。此外,建議雇主與雇員簽訂保密協議,而不單獨支付保密費,因為保密費的支付不合法,但如果雇主與雇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及時履行競業禁止賠償條款,因為這是一項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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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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