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外立法來看,關于出賣他人財產行為效力的規定存在很大差異。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法國、日本等實行債權主義的國家不承認獨立于債權法的物權法概念,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成立并生效,標的物所有權自然轉移,出賣他人物品的行為無效;另一個是瑞士、奧地利等國家,它們實施了宣傳要素原則。立法沒有否認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別,但沒有承認物權行為的非因果關系。它規定,在無處分權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如果權利轉讓人無權分配財產,則動產的交付及其實施的不動產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能產生產權變動效應;二是德國等實行物權主義的國家承認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是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債權行為的效力是使雙方當事人在不改變生物權利的情況下享有債權、承擔債務。生物權的變更取決于獨立于債權行為的物權行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債權合同有效,但物權行為未經債權人批準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為無效行為① p>
我國民法學界對于是否承認物權行為理論以及應當采取何種立法模式存在分歧。多數學者認為不應采用物權行為理論和物權意思主義的立法模式,而應采用公示要件主義的立法模式;少數學者認為應采用物權法理論和物權立法模式。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民法通則》沒有采納物權行為理論,《合同法》也沒有區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出賣他人物品的行為未經權利人認可或者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視為無效,無處分權人出售的標的物,往往是多人同時出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買賣合同被視為無效,相互返還被執行,或者原權利人被允許從當前占有人處收回原標的,勢必造成交易秩序的嚴重混亂,使交易安全難以保障。為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在動產買賣中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在認定合同無效的同時,確認合同結果的效力,從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維護財產交易的安全。我國現行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善意取得制度已被用于解決相關糾紛。例如《關于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視為無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并賠償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其他共有人的損失:新界所有人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物權法草案(提案草案)也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在處理他人物品(動產)買賣糾紛時因此,應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出售的他人物品為不動產時,本合同應視為無效,并按照無效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會怎么判
2021-01-31驗血錯誤醫院承擔什么責任
2020-12-21模擬拆遷的協議能簽嗎
2021-02-11被財產保全后能否也申請財產保全
2020-12-01企業申請破產應提供什么材料
2021-03-04離婚拆遷糾紛如何預防
2021-01-21民事裁定管轄的規定
2020-11-09拐賣婦女兒童罪
2021-01-31案件判決以后還能保全嗎
2020-12-19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2021-02-21交通事故處理收費標準
2021-03-22只有繼承公證書沒有過戶的房產能抵押嗎
2020-12-10先賣房再買房會遇到哪些問題
2021-01-29安置房還沒辦房產可以贈與嗎
2021-02-23個體戶請幫手帶學徒需要簽訂合同嗎
2020-12-09要辭職了領導不讓走怎么辦
2021-01-18合同規定“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是否有效
2020-12-18壽險怎樣購買,購買壽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2-30離婚時人壽保險如何分割
2020-11-11諒解書的前保險給報嗎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