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合同是否無必要條款成立
缺少必要條款并不一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26條列出了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缺少必要的規定不屬于上述情形,因此缺少必要的規定不一定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訂立合同有哪些必要的規定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規定: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II)標的物(III)數量(IV)質量(5)價格或報酬(6)期限,履行地點和方法(7)違約責任(VIII)爭議解決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根據合同的類型和標的應當提供的其他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和副本的數量、補充協議和附件的效力,無論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或見證,合同中的定義和條款、合同的生效條件、商業秘密的保護、合同的有效期等
合同法第12條只是對合同條款的任意規定,具有暗示或指示性;原則上,合同的成立應包括“名稱或名稱、標的物和數量”三個術語,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合同成立所需術語的定義和合同條款的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有爭議,人民法院可以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標的和數量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一般認為合同成立前款規定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其他有關規定確定。“
通過對小部分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合同是有效的,沒有必要的規定,合同法也有相關規定。只要合同不是欺詐性的,一般都是有效的。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以咨詢綠霸網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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