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性燒車屬于放火罪嗎
如果其是為了報復某個人或一群人,企圖危害他們的生命安全,雖然沒有人員傷亡,但可以定放火罪,則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認定
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qū)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qū)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fā)生意見分歧。
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法對于放火罪的規(guī)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系是,本條是規(guī)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115條是與本條相聯(lián)系的結果加重條款。根據(jù)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fā)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guī)定的嚴重結果發(fā)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本條規(guī)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jù)刑法修正案,該條已經(jīng)被修改為危險犯,即達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險或嚴重后果的,就既遂。
放火罪與意外火災
意外火災,是指由于不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如然山火、雷電、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這種火災的發(fā)生,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還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由于有時只看到火災的發(fā)生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而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心理態(tài)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與非罪問題上發(fā)生分歧。
放火罪與焚燒個人財物
從法律上講,任何人對屬于自己的財產(chǎn)都有處分權。包括將其毀壞,使其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價值。但是,這種權利的性質是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燒自己的財物,就屬于處分個人所有財產(chǎn)的范疇,不構成放火罪。反之,構成放火罪。
放火罪與故意傷害罪
如果人以放火為手段殺害或傷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雖以放火為手段殺傷特定的人,但同時可能造成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放火罪與破壞等罪
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為手段,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和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雖然具有本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對這幾種罪已作了專門規(guī)定,因此,應分別適用本法第116條、第117條、第118條和第124條,以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論處。
放火罪與故意毀壞
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為手段毀損公私財物,沒有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放火燒毀公私財物,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根據(jù)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如果是報復性然后燒掉對方的車輛,一般情況是按照故意損壞他人財產(chǎn)或者是放火罪來進行處罰的,在處罰方面放火罪是非常嚴重的,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wǎng)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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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吳軍安,男,1984年出生,2007年通過國家司法職業(yè)資格考試,2008年開始律師工作,十年律師執(zhí)業(yè)經(jīng)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資源庫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先前執(zhí)業(yè)于浙江康城律師事務所,2013年創(chuàng)辦浙江四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 刑事辯護方面,執(zhí)業(yè)初期跟隨原省公安廳工作后轉業(yè)做律師的師傅,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辦案經(jīng)驗和人脈資源,曾合作或單獨辦理過多起刑事案件,其中有多起取保候審,緩刑案件以及死刑改判案件和公安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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