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相關法律知識:
這里的“違法失職行為”當然也包括違法失職的抽象行政行為。同時憲法第89條規定了國務院的撤銷權,《地方組織法》第59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撤銷權。尤為重要的是,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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