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論入職事宜后,公司拒絕了
在與新公司談論入職事宜后,該員工從原公司辭職。但新公司將其拒之門外。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條,員工是否可以向新公司索賠:如果一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以簽訂合同為借口惡意談判的;(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3) 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因此,只要員工能夠證明新公司有明確的意圖要求他加入公司,并且拒絕的理由是不合理的,員工有權要求新公司賠償其損失
黎凡特回答。跳槽很可能發生在生活中。如果我們與新公司協商雇傭,但公司拒絕,我們可以要求新公司賠償我們的損失,這種行為也是不道德的。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luba的相關律師。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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