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和催告權“行為人以委托人名義訂立的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合同,未經委托人批準,對委托人無效,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
對方當事人可以催告委托人:一個月內批準。委托人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認可。在合同被批準之前,應視為意大利對應方有權撤銷合同。取消應以通知的方式進行“
合同法第48條規定了對效力未定合同的處理。善意相對人可以催告委托人確認,也有權解除合同。此處的解除權是指對方當事人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委托人未批準合同前的未授權代理人。對委托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在委托人批準之前行使。如果委托人已批準合同,則合同已生效,且合同對方不得撤銷其意向表達
(2)未經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合同時,對方必須本著誠信原則,即,對方在簽訂合同時不知道對方是未經授權的代理人。如果您知道另一方是未經授權的代理人,并且仍然與另一方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
(3)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相關知識
在效力未定的合同中,本條的批準是指委托人承認合同的單方面意思表示事后未經授權的行為。委托人的批準應當向對方當事人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如果僅向沒有代理權的人表達了意圖,則在產生法律效力之前,該意圖必須為對方所知。委托人一經批準,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批準權是委托人的權利。委托人有權批準或拒絕批準。當事人明確拒絕追認的,因無權行為而簽訂的合同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在效力未定的合同中,所謂催交權,是指合同相對人要求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催交權。催交權的行使一般有以下內容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內作出答復,且本條第2款規定的期限為一個月。(2)提醒應以明示方式作出。(3)根據本條規定,提醒的含義必須是對委托人的,委托人自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在批準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為了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本條還規定合同相對人也有權解除合同
以上是我們對“合同解除權”的詳細介紹。綜上所述,當合同效力待定時,行為人的代理人可以主動認可行為人的行為,或者善意相對人可以督促行為人的代理人認可,或者善意相對人可以直接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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