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規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合同嚴禁有“發生傷亡事故,職工自行負責”的條款。但是,一些企業勞動保護條件差,不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追求利潤而不投資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在生產中往往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因此在勞動合同中有違法規定。江南某化工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農藥生產的企業。公司勞動協議中有這樣的條款:“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定,否則,發生中毒或死亡事故的,由其負責;未經許可延長工作時間造成中毒等后果的,由其負責……”如果不是嚴重的中毒事件,公司員工從來沒有想到自己簽訂的“勞動協議”是以生命和安全為代價的“生死合同”
一些招聘外勞的單位害怕工人跳槽。在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他們將身份證和現金作為“抵押品”,甚至扣留他們通常的福利或工資。如果工人違反合同,抵押品將不予退還。某汽車公司向所屬部門下發《關于為全體員工支付風險抵押貸款的通知》,要求公司全體員工一次性支付風險抵押貸款。風險保證金最高金額為20000元,最低金額為2000元。并規定,今年未完成工作任務或在操作和工作中有嚴重違紀行為的,將受到必要的處罰。事實上,強迫員工支付風險抵押和單方面實施制裁違反了《勞動法》第三章第17條的規定,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個別企業利用法律漏洞損害員工的利益。陳去了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從事財務管理。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突然提出再與他簽訂6個月的合同。58歲的陳與他的部隊簽署了一份協議,沒有經過太多考慮。半年后,當他收到單位的退工單時,他不禁大吃一驚。原來,勞動部頒布了新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在1995年2月10日后續簽,則在合同終止后,外商投資企業不再向員工提供經濟補償。陳水扁40多年的年資補償被“巧妙地”剝奪針對這種現象,相關人士指出,為了保證勞動制度改革的正常運行,我們應該加強新法規、新政策的宣傳,提前告知員工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員工也應該增強學習和創新的意識了解法律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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