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夸大自己的行為能力以用于業務,誘使對方產生誤解,與對方訂立不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的合同,只有希望通過實施欺詐才能獲得對方一定的經濟利益
實踐中如何區分合同欺詐罪與民事欺詐罪。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分和把握:
首先,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編造、隱瞞事實真相,或者他是否具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夸大其履行能力,使對方產生錯覺,以達到謀求某種利益的目的。民事欺詐是一種欺詐行為,目的是為了操作和創造履行能力,從而誘使另一方陷入理解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的名義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第二,行為人是否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即,行為人是否不具備實際履行合同和承擔擔保責任的能力,或者是否具備部分履行合同和承擔擔保責任的能力。雖然民事欺詐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但在簽訂合同后,行為人總是以積極的態度為履行合同創造條件。即使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實際履行,也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欺詐者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客觀上也沒有為履行合同做出任何積極努力。合同簽訂后,一旦取得財產,他們要么逃跑,要么大肆揮霍,根本不履行合同。即使他們履行了一點合同,這也是一個象征性的“假動作”
第三個問題是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欺詐手段。民事欺詐具有民事內容,即欺詐人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者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一般不需要偽造身份,主要關注合同的條款或內容,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或對合同標的的質量作虛假的解釋和介紹;合同欺詐者為了達到利用合同詐騙財產的目的,會采取欺騙手段欺騙對方。這一手段一般包括:1。無中生有,編造虛假事實。沒有對方需要的貨物和貨源,但謊稱有貨物,且價格優惠,能夠及時供貨的;他們根本沒有商業資格和條件,但卻設置了籌資和合資的陷阱,制造出他們能夠提供技術和設備的假象。2.故意隱瞞真相,假裝真實。如使用假名、身份證、委托書,假冒廠長、經理、采購員、促銷員,甚至打政府官員的招牌欺騙對方,偽造工作證、介紹信、宣傳單等,使對方信服、受騙,銀行憑證和印章第四,行為人對標的物的處置。行為人占有被轉讓財產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僅履行部分合同義務,該方當事人對他人財產的處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為人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合同詐騙犯罪分子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但一旦取得對方財物,就攜款潛逃,或揮霍浪費,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將財物返還對方;在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取得財產后,積極、勤勉地創造條件履行合同
第五,行為人在違約后是否承擔責任。民事欺詐人發現自己違約或者提出對方違約時,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抗辯,以減輕自己的責任,但不會逃避責任。在其自身的違約行為是毋庸置疑的之后,他們通常都有承擔責任的表現,并有一定的承擔責任的行為。合同欺詐者明知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完全履行合同,當然沒有誠意履行合同或完全履行合同。糾紛發生后,行為人試圖使自己逃避責任,使對方無法挽回損失
作者認為,只有在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礎上,才能確定客觀行為和客體的性質。因此,只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才是區分合同欺詐和民事欺詐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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