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合同欺詐與合同糾紛的標準問題一直是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5年7月1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當前處理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答問》在區分合同欺詐和合同糾紛的標準上有如下規定:
知道自己沒有實際能力和保證履行合同,就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以詐騙財產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詐騙財產數額較大的,依法追究詐騙罪刑事責任。如果個人有能力或保證部分履行合同,但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則應作為合同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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