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回答: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應以書面形式變更,但在實踐中,口頭變更也受法律保護。但為避免日后發生糾紛,建議書面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變更后的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四)勞動合同變更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但口頭變更已實際履行一個月以上,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治安良好習慣,如果一方以非書面形式聲稱勞動合同變更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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