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在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情況下不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提議或同意續簽或簽訂勞動合同,除員工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對《勞動合同法》這一條的理解,實踐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先后簽訂了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或者不稱職的行為。只要員工提出或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除員工提出訂立定期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即:,用人單位此時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是,本條規定,“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即:(1)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 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3) 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二)項均不具備“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達到十年即可直接簽訂。第(3)項增加了“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本法前、后兩條的含義,是指前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后,雙方決定再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提出要求的,應當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再次“續簽勞動合同”,則由于雙方缺乏“續簽勞動合同”的共同表述,勞動合同終止。即使工人提出要求,也無法達到目的,因為它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
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但結果截然不同。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來看,第一種意見可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第二種意見也是合理的。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合同法》新聞發布會上解釋了這一問題,立法機關的意見與第一意見一致:“連續簽訂兩份定期勞動合同后,雇員不具備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這兩條規定的情形是雇員沒有違反規章、紀律或法律,沒有生病、受傷或不能勝任工作。當雇員要求在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特別是在第三條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多次征求意見。二審之后,在相當多的社會層面征求了修訂后的意見。對于定期勞動合同應連續簽訂兩次,然后再簽訂非定期勞動合同的規定,大家都表示困惑或反對。后來我們認為,為了解決短期勞動合同的問題,應該做出這樣的規定,工人們已經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犯錯誤,遵守法律,努力工作,支付了勞動報酬,能夠勝任用人單位在工作期間的工作,雇主和工人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合理的。“[相關案例]Wu于2008年1月1日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從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后,公司與吳續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12月31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建議終止勞動合同而不續簽,吳建議簽訂無固定期限的有限期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勞動爭議在本案中,吳先生與公司已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違法、違紀或不稱職行為。合同期滿后,吳的建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得到支持。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建議沒有法律依據。
[操作指南]雇主和雇員先后簽訂了兩份定期勞動合同。雇主只能在第一份合同到期時行使終止權。當雇主和雇員簽訂第二份定期勞動合同時,實際上已經“相當于”簽訂了無期限勞動合同,因為在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如果工人要求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雇主必須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實踐中,當第一份勞動合同到期時,雇主必須選擇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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