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仲裁裁決國家間的承認和執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和1927年的《日內瓦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但由于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上條件過嚴,手續復雜,不能適應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新形勢。因此,1958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在紐約召開了有45個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代表參加的國際商事仲裁大會,于6月10日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紐約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除非當事人證明有第5條規定的五項情形之一的,被申請執行的法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個國家加入丁《紐約公約》,這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提供了保證和便利,為進一步開展國際商事仲裁活動起到了推動作用。
我國自1987年4月加入《紐約公約》后,中國的仲裁裁決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承認和執行,而無須考慮這些國家是否與我國訂立了司法協助條約。根據《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就是說,中國的仲裁裁決需要其它國家承認和執行的,只要這個國家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當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
在此需要提醒我國涉外仲裁當事人,在考慮到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時,最好委托申請執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經驗和有能力的律師予以辦理申請承認和執行事宜。聘請一位好的代理律師,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并且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把握得當,使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時間大為縮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師在關鍵問題上處理不當,也容易使仲裁裁決得不到承認和執行。
責任編輯:瀟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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