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是工資以外的補償,因此在支付正常工資的同時給予相應的補償,而補償金的支付并不影響工人獲得正常的勞動報酬。因此當月工資計算
工作交接時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出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在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員工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部門報告,應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雇主應將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至少兩年,以備將來參考
1協商終止經濟補償金=工作年×月工資(如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非工傷終止的經濟補償=工作年×月工資+醫療補貼(不低于6個月工資,大病50%,絕癥100%)<3經濟補償不稱職薪酬=工作年限×月薪(如果超過12年,則按12年計算)<4客觀變化經濟薪酬=工作年限×月薪<5經濟裁員經濟薪酬=工作年限×月薪<6補償=原經濟補償+額外經濟補償(原經濟補償的50%)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少于六個月,則應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從以上可以看出,如果員工辭職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不僅應支付當月工資,同時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以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您找專業律師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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