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降低了員工的工資,他們是否能夠保護他們的權利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并應按照合同履行。《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義務。”p>
單方面減薪實際上是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嚴重違反法律和合同。《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此可見,未經雙方協商,公司單方面降低工人工資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因此,雇主不能無故單方面降低工人的工資
如果公司任意降低工資,該怎么辦P>
對于任意降低員工工資的行為,員工不應因情緒原因立即辭職。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對策:
首先,在繼續工作并從單位獲得拖欠工資的證據后,當你有一天想與單位結算工資時,工人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處起訴。根據(發市[2006]6號)第1條第1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收到拒絕支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以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如果雇主無法證明,工人要求其權利的日期應為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
第二次,第一次在單位工作一個月。在獲得單位無故減少員工工資的證據后,本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要強調的是,在具體操作中,首先要取得證據,其次要寫明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據,不僅僅是辭職。否則,將不利于我的證明
以上知識就是相關問題的答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隨意減薪。如果沒有協商,減薪是違法的。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訪問互聯網上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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