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隨意終止合同權利的約定限制
如果雙方已就終止合同的條件達成一致,且需要滿足合同條件,則終止合同的權利將受到限制。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的解除是造成損失的原因之一合同的終止。本合同的終止是指雙方提前終止本合同,以確保本合同的有效性。根據合同解除制度,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法律終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一方違約。此時,法律賦予另一方終止合同的權利,從而使合同的效力失效。《合同法》規定,訂購方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單方面終止合同,即所謂“隨時終止”。這取決于合同的性質。訂約是為滿足訂購方的特殊需要而訂立的合同。訂貨方在合同成立后,因某種原因認為不必要時,可以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履行。但是,為了防止定作方擅自行使終止權,定作方應當對因其自行終止合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就尊重了訂購方的合理意見,避免了浪費,也不允許承包商承擔因合同終止而造成的不利后果,這符合公平原則。對訂購方行使終止權的限制
根據《合同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如果訂購方在任何時候行使終止權,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訂購方應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終止合同的建議。雖然《合同法》規定訂購方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在任何時候”并不是任意和絕對的。事實上,它是指合同成立和生效后,以及合同履行完成之前的任何時間。根據解除的含義,解除是當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間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行為。如果承包商已交付工作成果,訂購方已支付報酬和其他費用,且合同已終止,訂購方此時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則不得提議終止合同,應當通知承攬人。當終止通知送達承包商時,終止生效,合同終止,承包商不得再執行合同工程。(3)如果訂購方根據本條終止工程合同,應賠償承包商的損失。這些損失主要包括承包商應獲得的已完成部分工程的報酬,承包商為完成該部分工程而產生的材料費用,以及承包商因合同終止而遭受的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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