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意見:法醫鑒定室對如何評殘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人身意外傷害評殘在實踐中一般參照《道路標準》,既然該標準沒有輸尿管修補損傷的規定,所以就不構成傷殘。
第二種意見認為,霍某按人身損害的一般民事侵權案件起訴,如果醫院有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雖然《道路標準》對此沒有規定,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應參照對此有相關規定的《工傷標準》進行評殘。
評析:該案涉及到在人身損害評殘過程中,如何正確適用不同評殘標準的問題。
傷殘等級表明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而具體的傷殘等級又是根據人體臟器的具體受損程度確定的。對于殘疾等級的確定,我國目前有不同的評殘標準,包括《道路標準》、《工傷標準》、《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廢給付標準》(以下簡稱《保險標準》)等。其中《道路標準》于2002年12月1日生效,代替了公安部于1992年發布的中國公共安全行業《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屬于國家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工傷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屬于國家標準,適用于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的傷殘評定;《保險標準》由中國**保險公司頒布,屬于行業標準,適用于有保險法律關系的公民人身損害的傷殘評定。上述標準都具有行業性特點和特定的適用范圍,而其他領域的傷殘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均參照某一標準。在上述三個評殘標準中,《道路標準》和《工傷標準》均把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分為10個等級,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是指有關授權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作出的判定結論,其作用在于保護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職工的勞動權益,具有較大的特殊性。一般人身損害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相比,損害性質相當,因而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中涉及的傷殘評定應當參照《道路標準》進行評定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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