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如何規定補償金?一、根據《勞動合同違約和終止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如果雇主終止勞動合同,雇主應支付相當于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少于一年,則應按照一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和支付標準,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工資收入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基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以及在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是,不應包括住房補貼和移動電話通信費,因為住房補貼是向雇員提供的福利,而不是應得的工資收入;手機通訊費不以津貼的形式支付給員工,而是按照規定報銷,說明單位不計入工資總額。同時,經濟補償應根據員工的實際工資收入,而不是應付工資,即扣除社會保險、公積金和稅費后的收入來計算。國有改制企業職工依法確定并支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當于企業改制前12個月平均月薪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一年標準發放
(二)補償標準:按企業改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發放,但不得高于市、縣(區)級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同級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上一年度企業同級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職工工齡計算方法:從其他國有單位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工齡(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國有企業)可列入單位工作年限;轉業、復員士兵的工齡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可以計入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四)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經有關部門認定后,企業應當一次性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次性付款確有困難的,企業應與員工協商分期付款,但首期不低于30%,付款期限不超過3年。同時給予14%的經濟補償醫療補貼。醫療補貼可以由醫療保險機構管理,也可以由改制企業管理,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給職工
(五)職工與改制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可通過協商轉換為員工在重組企業中的股份,股權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重組企業章程的規定辦理。三、企業破產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和分配標準參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按員工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資計算標準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企業職工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破產企業職工的月工資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在清償欠職工工資后有盈余的,按照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前款規定的以破產財產計算的籌款、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可以適當追加經濟補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員工的全部經濟補償,則附加標準仍按企業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企業應當按照計算的職工個人經濟補償金額按比例支付;市政府牽頭組織協調就業人員安置,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原破產企業員工的工作年限合并為新企業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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