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正常工資加食品津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如果員工因工傷或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和福利在暫停和保留工資期間保持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發放。停工工資保留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如遇重傷或特殊情況,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適當延長,但在評估殘疾水平后,延期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應當停止支付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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