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況下,這屬于不同的訴訟原因,不能一起審理。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之間的相似性和差異。法律制度:它是債務保全措施之一。功能:維護債權。行使方式: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以誰的名義起訴: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5行使范圍: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第2款:“代位權的行使范圍限于債權。”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第2款:“撤銷權的范圍限于債權。”
6。費用負擔: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第2款:“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第2款:“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需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債權人為行使撤銷權而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7。原告:債權人。差異:
1。代位權的不同目的: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和撤銷;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構成要件的不同代位權;只需要目標元素:
① 債務人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
② 債務人延遲行使其到期債權
③ 債務人延遲履行債務
④ 維護債權是必要的。撤銷:在無償行為的情況下,只需要客觀要素;就有償行為而言,必須有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債務人有危害債權的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應有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1)債務人必須在債權成立后履行該行為
(2)應為財產主體的行為
⑶ 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損害債權。主觀要件:債務人與受益人(受讓人)有主觀惡意,即受益人(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訴訟地位的代位權:
① 被告:次級債務人②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六條第二款:“兩個以上債權人與被告同一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p>
③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六條第二款:“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取消:① 被告:債務人② 《合同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物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p>
③ 《合同法解釋(一)》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僅以債務人為被告,不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設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4。訴訟時效或排除期限:代位權: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兩年內行使,中止時效可以適用于中斷的解除:除除外期間外:《合同法》第75條:“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訴訟費用負擔:代位權:《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優(yōu)先從已實現的債權中支付。”撤銷:根據《合同法》第74條第2款和《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的規(guī)定,如果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如果第三方有過錯,它們應該被適當地分享
以上是小編為您編寫的內容。撤銷權和代位權是債務的保全方式。債權人只有在知道債務人有償還能力并且惡意不履行債務時,才能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如果您的情況更復雜,律師協(xié)會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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