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行使撤銷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財產的權利轉讓前,捐贈人有權撤銷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禮物或經公證的禮物外的所有禮物。《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從根本上肯定了贈與合同作為實用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后,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合同法不僅確定了贈與人的撤銷權,而且還確定了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該法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贈與;期限為六個月,自知道或應該知道取消原因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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