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公證規則第4條“托管公證應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管轄
如果難以為擔保或債務履行地申請存款公證,則可以由擔保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或者債務人的住所
相關知識:
存款機構一般是法院,法院有專門的存款辦公室。此外,法院指定的銀行、信托公司和倉庫經營者也可以辦理存款業務
在中國,公證機關是有權辦理存款的機關,但不能認為公證機關是辦理存款的唯一機關,人民法院也應當是存款機構。這是因為盡管保證金可能不一定與訴訟有關,但保證金是一項高度專業化的工作,而且人民法院一直在處理大量的債權債務糾紛,它更勝任這項工作,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它是由于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而發生的。債權人會以各種理由反對存款,債權人在訴訟法中也有訴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一來,就不可避免地要提起訴訟,涉及到存款債務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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