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
(一)撤銷裁決程序的當事人
1.撤銷裁決程序的申請人
撤銷程序的申請人是指有權提出仲裁裁決撤銷程序申請的當事人。由于當事人與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最關心裁決的結果,因而也只有當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了侵害,所以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裁決從而啟動撤銷程序的主體必須是當事人。
這里的當事人應包括原仲裁的當事人雙方,即原仲裁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因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法律賦予仲裁雙方當事人的一項司法救濟權利。原則上,申請撤銷裁決的當事人應同是仲裁協議、仲裁案件和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否則任何一方可抗辯雙方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未發生爭議,其未參與仲裁程序等,因而對方無權提出撤銷裁決申請。通常的觀點也認為,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應與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同一,但這顯然不是絕對的,而存在例外情形。
首先,如果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是自然人,自然人死亡后,其繼承人應受裁決約束;當事人是法人的,如果其不存在或被并入其他組織,其權利義務承受者應受裁決約束。在這兩種情況下,盡管繼承人或承受者不是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也可能不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但該仲裁案件及其裁決與他們有利害關系,他們就有權以繼承人或承受者的身份提起撤銷裁決的申請,相對方不能以其與申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或不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而抗辯他們的撤銷申請。
其次,如果是采取公司組織形式的當事人,其股東特別是少數股東可代替其組建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撤銷裁決。這種程序法上的變通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少數股東在公司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多數股東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侵犯少數股東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根據現代英、美、德、日等國公司法上少數股東平等的原則,少數股東可以提起訴訟。如公司與第三人有仲裁協議,少數股東可援引仲裁協議作為形式上的申請人對第三人提起仲裁,并可對所作錯誤仲裁裁決提起撤銷申請,以保護少數股東的權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流程有哪些
2021-02-04公務員加班費規定
2021-03-06同一產品有兩項相似的外觀設計如何申請
2021-01-06借款協議自己寫有法律保障嗎
2020-12-14起訴離婚孩子撫養費是如何計算的
2021-01-01生產費和撫養費如何算
2020-12-25遺囑公證步驟是怎樣的
2020-12-17不批準年假強休算曠工嗎
2020-12-12公司勞務合同應該注意什么
2020-11-28提前退休工種有哪幾種
2020-12-22未登記的房產能繼承嗎
2020-12-16有侵權責任人意外險還要賠嗎
2021-02-07旅行社責任險與旅游意外險有哪些不同之處
2020-12-29保險合同中的幾個基本概念
2021-03-13保險合同的失效與復效是什么意思
2021-01-05這個30萬,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2021-01-24哪些情況下不能保險
2020-12-08報保險需要出示駕照嗎
2021-03-06保險理賠糾紛訴訟時效應該從何入手
2020-11-28家財險中被保險人的義務以及如何計算賠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