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審查后,向勞動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鑒定表,并提交原始資料→調查→組織醫療鑒定→定級、發文。
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
3、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包括定期復查鑒定和處理爭議的復查鑒定。一是,第13條有“定期復查傷殘狀況”的規定,主要是鑒定結論以醫療期滿本次致殘結局為依據,而殘情有合并癥的還要進一步治療,有一些殘情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加重,對此,進行定期復查并做出等級變更結論是必要的,這有利于職工和企業。目前定期復查的期限暫由各地規定。二是職工對本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問題,按照第57條規定,職工可以申請復查,復查鑒定后還有疑義的,可以申請上一級勞鑒會重新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當然不意味著省級結論永久不變,到定期復查時仍可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變更。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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