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離婚是否可以劃分為共同財產
第一種意見是,婚前從承包征用土地的個人獲得的補償應屬于個人
第二種意見是,土地征用補償是在婚后獲得的應承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目前,我國法律對征地補償權屬沒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捐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除外),以及其他應共同擁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類也作了明確規定: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取得的收入、實際取得的或者男女雙方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
此外,中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人身傷害致殘的醫療費、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的僅屬于夫妻的財產,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對土地補償權屬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制或共同所有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土地補償具有特殊性。《物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時,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由于土地是農民的最大保障,也是農民生存的基礎,土地補償是失地農民特定身份群體的生命保障,是失地農民未來生活的主要依賴。農民責任土地的征收是土地經營權的永久性喪失,從而失去了重要的生活保障。由此可見,土地補償是對失地農民個人的一種貨幣補償,具有明顯的特殊性。共同財產的認定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法定財產和約定財產。一對夫妻死亡或離婚后,必須認定共同財產,以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
合法共有財產
夫妻法定共有財產是指夫妻未就夫妻達成協議時,直接適用法律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前或婚后的財產或協議無效。我國婚姻法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明確規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度可分為法定共有財產制度和分立財產制度、剩余共有財產制度、共同財產制度等。根據中國新《婚姻法》的規定,中國的法定財產制度包括17項婚后收入法定連帶制度和18項法定特有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范圍,由丈夫共同所有夫妻,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是指工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獎金收入和各項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所得
(4)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和贈與取得的財產關系繼承所得是指取得財產權,而不是實際占有財產。即使該財產在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外,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了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也就是說,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它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用,一方因身體傷害而獲得的殘疾人生活津貼和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5)應屬于一方的其他財產
夫妻法定共同財產的特征
第一,時間限制。即勞動收入,生產經營收入,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和贈與收入,,從領取結婚證書到解除夫妻關系的整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其他合法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不同居或分居,無論財產是由一方或雙方分別管理和使用,只要是婚后獲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和獎金,這是最耗時的
,財產的所有權利益僅限于所有權范圍。即有形物品、現金和可預測收入
約定的共同財產
夫妻約定的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雙方就婚前和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入和處置達成一致的財產制度,以及在婚姻終止時償還債務和清算財產。《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夫妻共同或者部分所有。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為了產生法律效力,夫妻或擬結婚雙方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首先,雙方當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其次,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當事人自己的行為不適用于代理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于上述,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在婚后計算。對于征地補償,應確定是否婚后獲得,以便更好地分割財產。因此,財產的分割需要雙方進行良好的協商,為了更好地解決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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