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的管轄權2015年2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履行地點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或明確約定履行地點,且爭議的標的物為支付貨幣,則收到貨幣的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點;交付房地產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于其他標的,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于立即結算的合同,如果合同未實際履行,且任何一方的住所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則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為相關答復。一般來說,合同履行的管轄地是約定履行地的所在地。如果沒有明確的協議,合同履行地可以是收到貨幣的地點。如發生合同糾紛,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有其他法律問題,可咨詢魯巴相關律師。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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