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一審法院的屬地管轄權
屬地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原告是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這也被稱為一般領土管轄權。實行“原告是被告”的原則,有利于傳喚被告出庭;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被告敗訴也有利于執行;同時,也可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給被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權的一般原則是:(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同一訴訟中,多個被告住所地、慣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兩個法院管轄區,每個法院都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還明確列出了以下根據“原告對被告”原則確定的主管法院的訴訟:
(1)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由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團以上單位所在地法院
(2)雙方被監禁、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監禁、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三)夫妻一方離開住所一年以上的離婚案件,由被告慣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以上所述為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是原告是被告,除專屬管轄權和特殊情況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訪問互聯網上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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