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雙方協議管轄的案件,(二)當事人同意選擇管轄法院的管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原告住所、標的物所在地以及與爭議實際相關的其他地點。如果當事人選擇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則協議無效。(3)管轄權必須通過書面協議選擇,包括書面協議,該協議可以是合同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以信函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形式,可以有形地表達雙方同意的主管法院的意圖。
(4)雙方必須做出明確和單一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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