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職權移交管轄權裁定
民事裁定
(××××)……民初號
原告:×××,…
被告:×××,…
(以上應詳細說明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姓名及其他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說明案由),本院××××年××月××日立案
×××××主張,。。。(概述原告的主張、事實和理由)
××××在提交答辯書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未作出回應。
經審查,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案件已移交×××由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p>主審法官××
主審法官××
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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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同意法院的裁決,您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撤銷執行案件,通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后,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被起訴的法院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召開雙方聽證會。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當事人對地區管轄權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被起訴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上訴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一方當事人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的上訴不得影響被起訴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對級管轄權提出異議。等級管轄權是一審案件中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的分工。被起訴的法院經審查,認為沒有管轄權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并通知雙方當事人,但不得作出裁定。被上訴法院拒絕移送的,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報告并提出異議,情況屬實,需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被上訴法院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上訴法院拒絕移交并做出實質性判決,上級法院應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上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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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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