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轄權移交裁定
(×××)×民初字第××號
原告。。。(陳述姓名和其他基本信息)被告。。。(說明姓名或其他基本信息)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名單和基本信息的書寫方式與第一審民事判決相同)。
在法院受理了。。。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時,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并認為。。。(說明異議的內容和理由)
經審查,法院認為。。。(說明異議成立或失敗的理由和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具體說明裁決結果。有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異議成立,寫上:
“被告”×××管轄權異議成立,案件移交×××由人民法院處理?!?/P>
第二,如果異議成立,寫上:
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
如果您對本裁定不滿意,您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天內向法院提交上訴狀,并按上訴對方人數向××××人民法院提交副本>
(醫院印章)
此文件與原件相同
職員×××
二。管轄權移交的處理
被起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移交申請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應當召開雙方聽證會。雙方提出的管轄權轉移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不同處理:雙方對地區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被起訴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上訴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一方當事人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的上訴不得影響被起訴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對級管轄權提出異議。等級管轄權是一審案件中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的分工。被起訴的法院經審查,認為沒有管轄權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并通知雙方當事人,但不得作出裁定。被上訴法院拒絕移送的,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報告并提出異議,情況屬實,需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被上訴法院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上訴法院拒絕移交,作出實質性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上訴法院的判決,如有管轄錯誤的,應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法院通常會將案件移交給認為自己有管轄權的法院,但此時需要做出裁決。關于如何編寫管轄權移交裁定,上文已作了解釋。我希望這對你有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們也歡迎您上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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