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的規定,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子女監護權的歸屬達成的協議或意見,財產分配和如何處理債務。對于離婚協議,它是離婚協議的書面表達。離婚協議應當載明夫妻雙方就子女的撫養教育、共同財產的分配和債務的處理達成的共識。離婚協議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
對不履行離婚協議是否起訴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
離婚后,夫妻雙方應自覺履行離婚協議中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應當提交合法的離婚協議,有義務履行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離婚協議中雙方達成的協議的有關規定,如子女監護權歸屬等,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對履行離婚協議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
雖然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執行效力,因為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而離婚協議是離婚雙方自愿達成的同一協議或意見,不是司法文書,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義務,另一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另一方按照協議履行相應義務
綜上所述,如果男女雙方協議離婚,且離婚后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義務
離婚協議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如何提起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離婚協議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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