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未明確規定,但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可以推定其不屬于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然而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則為“因房地產提起的訴訟”糾紛“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確認、分割、相鄰關系引起的不動產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ct爭議、房屋租賃合同爭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爭議、政策房屋買賣合同爭議,這些爭議應適用于房地產爭議。那么,什么是“政策性住房買賣合同糾紛”
有很多政策性住房,如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作房、限價商品房、危房、城中村房屋、,由此可以推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權案件,必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權的內容: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比如土地,礦山,建筑,各國民事訴訟法普遍將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權
(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清除障礙物等作業。因港口經營發生的爭議,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擁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房地產的位置通常被視為主要遺產。如果有多處動產,則以價值較高的動產所在地為主要遺產
與調解、仲裁等訴訟外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相比,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民事訴訟是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解決民事糾紛。它不僅不同于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調解糾紛,而且也不同于仲裁委員會以非政府組織的性質仲裁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權。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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