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為屬于締約過失行為
I.以訂立合同為借口惡意談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沒有與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與另一方談判為借口惡意談判,損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利益。在訂立合同時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屬于締約過失欺詐行為,是指當事人故意欺騙他人,使他人犯錯的行為。欺詐有兩個共同特征:
(1)欺詐者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者客觀地實施欺詐
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根據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以及訂立何種合同。但是,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終止合同談判,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賠償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方應當賠償受害方。如何界定這類損害的賠償僅限于多少。當我們尋求救濟時,我們決不能粗心大意。如有必要,我們可以就lvba咨詢專業律師。com更好地彌補我們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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