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一)合同約定履行地的,根據(jù)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點應為履行地點
(II)合同中未規(guī)定履行地點的
1合同中未規(guī)定或明確規(guī)定履行地點,且爭議的標的物為支付貨幣,收到貨幣的一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交付房地產(chǎn)的,房地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于其他標的,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于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雖有協(xié)議,但貨物未實際交付,雙方住所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本案的管轄權不應根據(jù)履行地點來確定
如何贏得欠條訴訟
所謂的欠條訴訟一般指私人借貸糾紛訴訟。借據(jù)是這起訴訟的核心證據(jù)。一般來說,少量私人貸款可以僅依靠一張有效的借據(jù)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jù)。然而,在現(xiàn)實中,如果存在大量貸款,此時法院在做出判決之前通常會謹慎行事,并會要求原告對貸款過程和相關事實做出合理解釋,必要時也會要求提供證據(jù)。如果原告有不合理的懷疑,無法提供證據(jù),法院也可能對其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于下列事項的規(guī)定:a>等級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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