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本條將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主體限定在“當事人”的范圍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批復進一步明確了第三人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一些學者認為,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包括被告和原告,并列舉了原告可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三種情況:一是原告錯誤地向無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才知道被告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第二,訴訟開始后增加的共同原告對法院沒有管轄權;第三,被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認定無管轄權,將案件依職權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原告對法院的移交裁定提出異議。(張生主編:《民事訴訟法新理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頁)。作者認為這一觀點需要討論。《民事訴訟法》第38條中的“當事人”應限于被告,而不是原告。原因如下:
1。我國民事訴訟奉行“無訴無理”的原則。是否起訴和何時起訴取決于原告,起訴是原告的訴訟權利。原告在起訴時,往往會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甚至故意逃避法律,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人管轄權異議,不僅可以使人民法院正確行使管轄權,而且可以維護原告人和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平衡。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不僅是被告人的專屬訴訟權利,也是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內容。如果原告也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勢必造成原告和被告訴訟權利的失衡,這違背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相互對抗的基本精神。《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受訴訟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對原告提起訴訟的要求。原告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因任何原因不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基本上無權因非法訴訟(尤其是因原告過失向無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而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否則違反法理。原告依照《人民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并行使管轄權的,足以確保原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以及原告是否有權根據《人民訴訟法》第136條行使管轄權。被上訴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案件的,當事人無權對移送裁定提出上訴,被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移送的案件,原告對移送裁定提出異議是沒有意義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句規定:“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依照規定移送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人民法院無權再次移送被移送的案件,也不能根據原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再次移送案件,否則原告將有機會逃避有管轄權的法院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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