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功能障礙最高等級是幾級,劃分原則是怎樣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22條第2款規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
按照目前的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各級別的劃分原則是:1級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2級是指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級是指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級是指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5級是指為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6級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7級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8級是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9級是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10級是指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授權,目前,勞動保障部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制定新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新標準出臺后,各級別的劃分原則以新標準為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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