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的,應當承擔糾正和賠償責任。因此,雖然法律規(guī)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不是本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實質要件
本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應當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來判斷
<“誰主張,誰提供證據”是勞動爭議仲裁中的一般證明規(guī)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與爭議有關的證據屬于發(fā)包人控制和管理的,發(fā)包人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的不利后果,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并應當提供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能夠對用人單位“口頭解除”的事實作出合理陳述并提供上述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者不能就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作出合理陳述,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未依法提供證據的不良后果由勞動者承擔
從勞動爭議解決的實踐來看,勞動者可以獲得的證明用人單位“口頭終止”事實的證據主要包括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登記材料、證人證言、工作交接表等。當然,勞動者聲稱“口頭終止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聲稱“口頭終止勞動關系”不成立,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也應接受質證,并圍繞爭議事項進行法庭調查。可以通過辭退、歸還《勞動手冊》對工資結算和工作安排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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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馮律師,2008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10年執(zhí)業(yè)。目前就職于廣西廣為律師事務所。馮律師為人和藹、熱情,容易溝通,擅長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訴訟和非訴訟業(yè)務,執(zhí)業(yè)以來辦理了多起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zhí)業(yè)理念,以扎實的理論功底、求實的工作作鳳,周到的服務意識,為當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務,較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聯系電話:1332166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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