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體確定內容。
(2)要約人接受要約時,表示要約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十六條【要約的效力】要約到達目的地時生效受要約人
如果合同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的,并且接收方指定了特定的系統來接收數據電文,則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沒有規定具體的系統,數據電文第一次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應視為到達時間。要約的法律效力是要約的約束力,包括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前者稱為要約的正式約束力,即要約生效后,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限制、變更或擴大要約;后者被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指要約生效時受要約人取得承諾的權利。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十六條【要約的效力】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條件是:合同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沒有指定具體的系統,數據電文第一次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時應視為到達時間。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知道回復報價意味著我們希望被對方接受,這就要求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去理解,以澄清要約的相關規定。這也是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們應該知道這方面的規定。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咨詢魯巴的專業律師。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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