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和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建議而延期審理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也就是說,檢察官延期審理的案件,自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并移送人民法院恢復審理之日起,人民法院的審理在延期審理前終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即在一個月內宣告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對檢察機關提出延期審理的情況也作了兩項具體規定。第一,檢察官提出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第二,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宣布延期審理后一個月內未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根據《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請求延長審判,合議庭同意延長審判的,延長審判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包括在審理期限內。這里的“不在審理期限內”是指由于上述情況的發生,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期限被中斷。案件恢復審理后,將案件延期前的審判時間和恢復審判后的審判時間合并計算審判期限
人民檢察院延期審判的條件
延期審判:指人民法院在審判結束后決定延期審判的訴訟制度由于某些法律原因確定了審判日期或審判過程中。推遲審判只能發生在審判階段。延期審理前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在延期審理后仍然有效。然而民事訴訟審判延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結束后,因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審理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可以延期審理:(1)當事人和其他必須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2)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3)必須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取得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四)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
以上是小編關于人民檢察院延期審理的有關介紹。事實上,緩刑是我國訴訟程序中的一項特殊制度,也是為了案件的最終公正判決而設立的。如果你不懂其他任何東西,你可以來盧巴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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