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解釋對申請延期的次數和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判期間,即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需要擴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立案次日至宣判之日止的期間人民法院審理爭議的期限,不包括送達意見書的期限,也不包括送達意見書的期限。由此可見,申請延長聽證的次數和時間應該受到聽證期限的限制,而不是無限期的限制。在刑事案件中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56條規定,在法院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審判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審判過程中提出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審判應當延期:,檢察官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沒有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審理,建議在法院宣布延期審理后,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法院將根據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訴訟
如果您的情況復雜,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企業改制后是否需要建立新賬
2021-01-06稅收違法行為三種行政處罰
2020-12-03婚內協議離婚時為何不生效
2021-01-25拆遷補償款能否強制執行
2021-01-15分公司簽定擔保合同有效嗎
2021-01-04抵押合同有期限嗎
2021-01-16暑托班小朋友受傷了家長要求賠償怎么辦
2021-02-25怎么取回自己的房產證
2020-12-15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
2021-01-02勞務派遣是什么意思
2020-12-08五一哪天算三倍工資
2021-02-18交強險如何支付賠款
2021-02-10意外險九級傷殘怎么賠
2021-02-07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掌握哪些知識
2020-12-10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2021-03-08保險合同轉讓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2020-11-22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拒賠案件
2020-12-27交通肇事跑路保險能賠嗎
2020-12-29企業投保企業財產綜合險的賠款計算方式
2021-01-13買保險一定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