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后,應當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① 決定合議庭的組成。審判公訴案件,一般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依法進行,并依法指定審判長一人。在確定合議庭的組成時,書記員也應確定② 不遲于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交被告。如果被告不委托辯護人,通知被告他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進行辯護③ 在開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人出席。適用簡易程序的庭審,人民檢察院不得派員到庭
④ 傳喚當事人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專家和翻譯。傳票和通知應不遲于聽證會前3天送達
⑤ 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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