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于今年11月4日、26日和12月4日,先后宣布了對三種進口產品的反傾銷初裁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原產于韓國、日本、美國的進口銅版紙,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等商品采用現金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其中,對進口銅版紙的反傾銷調查是中國加入WTO后中國企業的第一例反傾銷申訴案。同時中國還在11月19日宣布對部分進口鋼鐵產品實施最終保障措施。
有專家說,這表明中國正在開始努力用WTO的規則,更多地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國際貿易中的爭端,是一個積極的開局。
記者從權威部門了解到,中國的企業從1997年就開始運用反傾銷的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到目前為止共產生21起反傾銷調查案件。在中國加入WTO后,這一游戲規則是不是有新的變化,企業應如何運用這一國際慣例保護自己?反傾銷申訴中有哪些法律問題值得注意,核心的程序是什么,要提供什么樣的證據等等,都是中國很多企業關心的問題。就這些疑問,記者在北京專訪了代理中國共21起反傾銷案中15起案件的環中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及合伙人律師王雪華(最近幾起勝利初裁的調查案均為該所代理),請他從一個專業律師的角度,解讀前述問題。
記者:從一個律師的角度,你覺得在中國入世前和入世后做反傾銷的案件有何不同?
王雪華:中國一直在努力使自己的法律與WTO的精神相銜接,加入WTO后,對中國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清理、修訂,使得中國對外貿易、對外投資、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都能符合WTO的規則。
自1997年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后,在2001年經過了修正,年底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使得我們反傾銷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1997年的新聞紙反傾銷案是中國的第一起反傾銷案件,當時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而剛剛初裁的銅版紙反傾銷案是在2002年2月6日立案,這個案件的立案調查包括現在的出臺公告都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來進行的,所以從法律依據上來講,二者是不同的。
當然他們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是新的條例彌補了舊的條例的不足之處,更加符合WTO反傾銷的精神。企業、律師和國家政府機關在案件的處理上也更加趨向成熟和完善。此外,反傾銷的調查也更加的嚴格、更加的符合WTO的規則,加強了透明度和公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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