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協人員發生事故責任由誰來承擔
依據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借調員工時,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原單位承擔工作責任,但原單位和借調單位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二、借調員工要注意什么問題
用人單位在員工外借過程中應注意:
1、嚴格控制用工風險。用人單位實行員工外借,無形中增加了用工管理的難度,也增加了用工風險。因此,對于長期處借的員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盡量解除勞動合同,由借用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有利于規范和理順勞動關系,增強責任感和歸宿感。原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中規定,外借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工傷保險條例》也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這些規定,說明用人單位乃是勞動法律關系責任主體,特別是當借用單位發生破產、注銷等其它意外風險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一系列諸如繳納社會保險、支付經濟補償等責任。
2、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和三方借用協議。《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外借員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應根據員工借用的實際情況,對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繳納等內容進行告知和約定,并得到外借員工的同意。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借用關系的變化,應及時對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協商變更。上述案例,雖然開發公司、市政公司和吳某均按原約定履行,但借用協調到期后,卻沒有及時續簽,給勞資糾紛帶來一定的隱患。另外,還要完善三方借用協議。三方協議是借用關系成立的基本條件,其內容必須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如上述案例中的借用協議只有市政公司和開發公司關于借用員工的相關約定,在實踐中還是應盡量避免。三方協議中應具備外借員工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基本條款,約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由誰承擔以及承擔方式,明確各自責任,特別是涉及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工傷賠償等,要明確責任主體和追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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