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諾期內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承諾期、承諾期起點、承諾交付時間、逾期承諾的處理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承諾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應當立即作出承諾,除非雙方另有約定;(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第二十四條要約以書信或者電報形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書信或者電報送達、發出之日起計算。信件未注明日期的,從郵寄信件的郵戳日期起計算。如果要約是通過電話、傳真或其他快速通信方式提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五條【合同成立時間】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并能按照約定及時到達要約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正常情況下,但因其他原因到達要約人時,承諾超過承諾期限的,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由于承諾超過有效期,其將不接受承諾。
如何處理延遲承諾
如果承諾不能在有效期內交付,它將成為延遲承諾或逾期承諾。延遲承諾有兩種情況,其法律約束力不同,因此應區別對待:
1。一般延遲承諾。這種承諾不能被視為有效的承諾,而是一種新的要約。合同只有在原要約人口頭或書面確認后才能成立,不得延誤。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并根據正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由于自然災害和事故等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因承諾期限屆滿而不接受承諾,否則承諾有效。由此產生爭議的,承兌人應當承擔未收到要約人通知的舉證責任;要約人應當承擔通知義務已經履行的舉證責任。
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承諾期內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承諾期、承諾期的起點、承諾的交付時間、逾期承諾的處理等。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魯巴進行法律咨詢。com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融資后倒閉怎樣去處理
2021-01-01交通事故占據七成的主責任方如何賠償
2021-02-08施工過程中受傷的哪里的法院有管轄權呢?
2020-12-19中國人之間結婚手續是什么
2021-03-13提了管轄異議可以撤訴嗎
2020-12-10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確定
2021-01-15公證處公證保全時要拍視頻嗎
2021-03-18無合同的居間費用怎么上稅
2021-02-20新員工入職破冰培訓怎么做
2021-02-06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不可以對肇事方進行追償
2021-02-21父母可以給成年子女購買死亡險嗎
2021-01-10人身保險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2020-12-25旅游意外險哪些情況不賠償
2020-12-05先理賠再治病拖垮癌癥病人
2020-12-16違章肇事保險給報嗎
2021-03-21購買財產保險時要注意什么問題
2021-03-21旅游保險常見問題
2020-12-27土地轉包后收益歸誰
2020-12-07潮州潮安區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控制終端等設備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2021-01-31商住房拆遷補償標準
202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