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審判期一般為20天。
第一天和第20天:
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審判期為20天。
2。一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判期限為一個月且最遲不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二審刑事公訴案件,
3。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二審刑事公訴案件,
4。二審刑事自訴的期限為一個月、三個月或三個半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試驗期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準可延長2個月的案件:
4、4個月或4.5個月:即1(1.5)+2+1=4(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逃逸案件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范圍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判期間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五個月或者五個半月,即:1(1.5)+2+1+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個月或者九個月:即6+3=9個月和六個月,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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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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