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反傾銷法律實踐
2004年中國外貿突破1萬億美元,從1997年至2004年,我國對國外產品的傾銷正式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的只有34起,這與2004年我國貨物貿易居世界第3位、諸多產業受到嚴重傾銷的程度相比很不相稱。面對日趨嚴重的反傾銷訴訟,我們有必要認真研究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反傾銷的法律基礎和實踐,加速完善我國反傾銷立法,運用反傾銷這一銳利武器來保護我國幼稚產業免受外國產品的傾銷損害。
中美反傾銷政策的法律基礎比較
反傾銷法演進過程的比較
反傾銷法是保護性貿易措施,它體現了一國貿易政策。美國是最早進行反傾銷立法的國家之一。美國反傾銷立法的雛形是在19世紀末的反托拉斯運動中以及人們對不公平競爭在壟斷形成中的作用的一片質疑聲中出現的。1890年頒布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是反傾銷法的雛形。在1921年,美國頒布了正式的反傾銷法,并在1954年和1974年兩次加以修訂。1979、1984、1988、1994年的關稅法中有關反傾銷的內容再三修改。目前美國執行的反傾銷法規就是1994年修訂以后的版本。
相比美國而言,中國的反傾銷立法要滯后得多。雖然在1986年我國已就恢復在GATT締約國的地位提出申請,但實際上直到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才第一次把反傾銷問題列入條款之中,而且僅是一個原則性的表述。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有史以來中國第一部反傾銷的專門法。但《條例》與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經過多次修改的反傾銷法相比,仍顯得不夠規范和嚴密。
征收反傾銷稅必要條件的比較
對傾銷行為認定的比較。對傾銷行為的認定過程中,正常價格和出口價格的確至關重要。對比美國和我國的法規對正常價格和出口價格的確定可以看出,美國對正常價格和出口價格的確定制定了較為詳細的規則,考慮到了各種影響價格的因素,如關聯關系的存在、不同費用的扣除等等,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注重貿易條件的可比性。我國《條例》對兩種價格確定方法的說明過于籠統,這給具體的操作帶來了相當的難度和不確定性。
損害確定的比較。通過對比顯而易見,美國對實質性損害和實質性損害威脅的確認是采用分別說明的方式,中國則將這兩種損害進行統一定義,顯然是考慮不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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