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和書面形式有什么區別?合同形式只是一種書面形式。根據我國《合同法》,書面形式是指能夠有形地表達合同、信函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所包含內容的形式,合同僅指傳統的紙質書面合同
書面形式的分類
書面形式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1。一般書面形式。指行為人通過協商同意的書面合同、授權委托書、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與合同修改有關的文件和圖表等文字表達的意思。一般書面形式應按照雙方約定或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一般書面形式在民事行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證據效力、成立效力和效力。在書面證據的效力、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行為及其權利義務、書面證據是否具有證據效力的情況下,口頭證據只有在書面內容不明確或不完整時才能作為補充。在書面形式作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情況下,書面形式不僅具有證據法的效力,而且具有實體法的效力。民事行為的成立或者生效,應當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書面形式。否則,雖然當事人約定了民事行為的內容,但該民事行為不能成立或者生效。[3]
2。特殊的書面形式。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得到有關國家機關認可的書面記錄形式。包括:(1)公證書。(2) 身份驗證表。(3) 證人形式
關于公證、認證、登記和批準是否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或合同的有效成分,中國有不同的立法規定。在目前的理論中,有觀點認為,它們不應被視為特殊的書面形式,因為合同是當事人的協議,公證、認證、登記和批準是當事人協議之外的因素。它們不屬于設立要件的范圍,而是屬于效力評估領域,尤其是登記審批應當界定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合同法》第44條第2款和第11條第(9)(10)項的表述采納了這種意見,不包括合同書面形式的公證、認證、登記和批準。
閱讀本條后,您應該知道合同的形式只是一種書面形式。根據《中國合同法》,書面形式是指能夠有形地表達合同內容、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形式,而合同僅指傳統的紙質書面合同。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訪問盧巴。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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