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上訴狀連同全部案卷、證據一并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當事人提出上訴后,第一審人民法院發現本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仍應當按照上訴程序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報告,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錯誤的意見,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但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變更判決。由于當事人提出上訴,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經審查上訴人的上訴,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人民上訴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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