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二審程序中提起上訴的條件是什么?(1)依法享有上訴權或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必須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審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人、共同訴訟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上訴;第三人沒有獨立的請求權,經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也有上訴權。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但是,代表自己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能夠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一審案件中,公民作為當事人,只要具備民事訴訟能力,就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和提起上訴;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上訴權,但法人為當事人的,上訴人仍然是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訴權;其他組織為當事人的,其主要負責人行使上訴權。必要時,共同訴訟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提起上訴。普通共同訴訟人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
在當事人眾多的共同訴訟中,訴訟代理人應當行使上訴權。當事人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別委托書的,可以代表委托人行使上訴權,但上訴人仍然是委托人。不享有上訴權的人,或者不能代表法律行使上訴權的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或者當事人的名義上訴;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在某些情況下,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方都提出上訴。只要他們都享有上訴權,(二)上訴對象必須是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
當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上訴的對象。可以成為上訴對象的,只能是當地各級人民法院的無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包括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作出的無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無法律效力的裁定,例如拒絕對管轄權的異議,拒絕起訴。調解協議不能作為上訴對象。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得上訴。除上述三種可以上訴的裁決外,(三)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天,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天,第一審判決、裁定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間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限后,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逾期上訴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在上訴期間不再行使上訴權,障礙物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發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原因確實延誤上訴期限的,應允許延長期限,以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利。(4)必須提交上訴狀,以進行上訴。
上訴狀是當事人上訴的依據。沒有上訴狀,難以確定當事人是否行使上訴權和上訴請求的范圍,第二審人民法院無法依法審理和判決,上訴狀應當包括:,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是上訴請求的重要內容。上訴請求是上訴人希望通過上訴實現的目的,即:,上訴人通過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的意思表示,上訴理由是上訴人提出上訴的具體依據,包括對第一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的不同理解,一審未提供的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在判決或裁定宣布時要求增加當事人的理由和理由,以及對法律適用和審判程序的執行有不同意見的理由和理由,當事人口頭提出上訴不能代替上訴狀,但當事人口頭提出上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寫出上訴狀,不得采取簡單的方式。上訴期滿后,雙方當事人將被視為未提起上訴。但是,當事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不提出上訴請求的,視為未上訴。可以通知上訴人更正上訴申請書中缺失的部分,但不能以此為由剝奪上訴人的上訴權。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應當依法繳納訴訟費用。法律費用通常應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支付
為了確立上訴并啟動二審程序,必須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當事人上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無效。但是,第一審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仍應執行,且不影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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