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的審判期有多長第二審程序的審判期應分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刑事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對可以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自治區、直轄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上訴案件需要高級人民法院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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